漁港所長曾振升說,漁港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有危害安全與妨礙船舶航行的行為。罰責部分,漁港法第20條規定違反第18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處行為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資深救生人員表示,安平漁港支航道雖有船隻通行,水位較深,但附近蚵架、雜物多,稍有不慎,跳水者可能撞及難以預料的水面下物品,危險性很高,呼籲民眾勿再有跳水行為。
此外,漁光橋面到海面高約11公尺,非專業跳水者縱身躍下,姿勢如走樣、有問題,身體撞擊水面時,非死即傷。成大博士生坦承,2年前第1次在漁光橋跳水時,當時急速墜海的臀部受到海水衝擊,從脊椎到頸椎都覺得不適,不舒服感長達1個月,跳水行為確實不該輕易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