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訂立買賣契約前,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得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人實際之困難,凡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訂立買賣契約日未超過一年,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該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訂立買賣契約前,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得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人實際之困難,凡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遷出戶籍期間距其訂立買賣契約日未超過一年,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