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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搶救生命 專利法也不設限

自由時報/ 2012.09.1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執行任務的救護車,在國道上的行車速率不受速限的限制,立意在於以搶救生命為最優先考量。正如專利法在第24條中規定「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不授予發明專利,兩者立法精神其實異曲同工。

苗栗縣衛生局長羅財樟認同專利法這項規定,他表示,醫學上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是為了救人,所以當醫療方法或技術有新的突破時,通常會透過醫學會發表,供診療類似個案的醫師參考,提升醫療技術水準,造福民眾。

本案承審法官也特別引用專利法這項規定,指出外科手術方法如果可以申請專利,外科醫生在手術房替病患開刀時,就會擔心他動的這一刀,是否侵害他人專利、將被請求賠償損害。如此一來,將綁手綁腳,讓病患無法獲得最佳治療,甚至危及生命。

承審法官說,就如同救護車出勤載送患者時,行車速率若受到速限標誌的限制,一路擔心被開罰單,不敢開快,恐將延誤人命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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