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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轉院超速 警罰…法官不罰

自由時報/ 2012.09.1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一家民間救護車公司的救護車,在載送病患轉院途中於國道超速,被警方以「轉院非緊急情況」開罰3500元,救護車公司向苗栗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法官認為救護車載送患者,性命交關,需分秒必爭,警方卻「事後諸葛」,替代第一線救護人員判斷是否緊急,裁定不罰。

今年4月17日,這輛救護車從苗栗縣頭份鎮一家醫院,載送因人工洗腎而瘻管感染破裂出血的病患,到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當天下午2點多,以時速112公里行經限速90公里的國道3號北上25公里處時,被國道9隊木柵分隊警員,持雷達測速槍測定超速22公里,逕行舉發。

警指非急迫 法官︰事後諸葛

救護車公司申訴,當時超速是因為運送病患轉院,但國道警方以救護車運送目的地過遠且只是「轉院」,非屬急迫狀況,最後仍由苗栗監理站裁罰3500元。

法官卻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在高速公路上執行任務的救護車,其行車速率不受速限標誌指示之限制。因為救護車出勤執行任務,目的在運送傷、病患,動輒面臨性命交關時刻,為爭取最佳醫療時間,要分秒必爭,在最短時間內將患者送抵目的地。

法官認為,警方若事後諸葛,未考量專業醫療需求,自行判斷緊急醫療必要與否,將造成救護車司機出勤時「動輒得咎、快慢兩難」,恐怕進而影響救命的黃金醫療時間。

況且,根據轉出醫院的答覆,這名病患因人工洗腎瘻管大出血,由養護中心送往急診,情況非一般外科手術可以處理,但因醫院沒有心臟血管外科醫師,所以聯絡北醫為他動手術的心臟外科專科醫師處理;病患送至北醫時,雖用止血帶加壓,仍持續出血。

法官認為,從病患的情況來看,救護車有必要儘速運送患者到北醫,由原手術醫師處理,警方卻以超速違規為由加以處罰,不僅於法無據,也罔顧患者緊急醫療的需求與權益,因此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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