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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虧損 監院糾正政院、經部、台電

自由時報/ 2012.09.19 00:00
虧損全賴沒漲價 六大缺失應檢討

〔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邱燕玲、林毅璋/台北報導〕監察院調查發現,台電自民國九十五年度起連年虧損,台電及經濟部一再以電價長期未反映增加成本為由,未確實檢討六項成本費用支出及經營績效,卻讓台電支領高額獎金,有嚴重怠失,昨通過糾正行政院、經濟部及台電。

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表示,未來將落實台電經營企業化與電價合理化,逐步減少政策負擔,行政院也請相關單位檢討改進;國營會執行長劉明忠解釋,依「經濟部所屬事業績效獎金實施要點」規定,國營事業當年度虧損若因受到重大政策因素影響,且扣除這部分影響金額後,原本可有盈餘,仍會核發績效獎金。

台電發言人李鴻洲喊冤,強調長期以來因配合政策犧牲營利,帳面虧損不應歸責於營運績效不佳。

監院認為,有關台電補助離島用電造成虧損部分,截至一百年度,台電累積虧損達四八三億餘元,約占同期間累積虧損一一七七億餘元的四十一%;行政院對此補助政策反覆不一,已屬違法並損及民股權益,因此也通過糾正行政院。

糾正文指出,據台電統計,九十五到一百年度間,對軍眷、學校、農業、公用自來水、電化鐵路及公用路燈等用電優惠,除軍眷部分自九十九年度起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撥補外,其餘都由台電負擔,金額計三○一億餘元,經濟部未積極檢討優惠用電政策的合理性,確實不妥。

藉政策申算機制 爛績效照領獎金

糾正文並列舉台電六大缺失,導致績效不佳。包括台電儘管連年虧損,但都能透過「政策申算機制」來保障獨占利潤,支領最高額獎金,難以適切反映公司經營績效。例如台電九十八年至一百年分別虧損十三億餘元、一八一億餘元及四三二億餘元,但績效獎金仍按上限二.六個月發放或接近二.六個月列支。

另外,台電購置工程用地,未做好前置調查作業,導致工程遇瓶頸,土地閒置情形嚴重;台電變電所暨線路完成時程也未銜接,負載未如預期,嚴重影響設施成效;外包人力審核及管考流於形式;近年燃煤採購熱值呈現下滑,但採購單價未降反升;未依規定檢討進用、調撥或裁撤,未正視員工人力嚴重老化,冗員過多及職務結構配置不均等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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