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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科技:本公司董事長、前董事及財務長等三人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之公告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9.18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當事人:王作京董事長、鄭天薌前董事及張明義財務長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請上字第271號 101年度上字第369號2.事實發生日:101/09/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王作京董事長、鄭天薌前董事及張明義財務長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經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8月29日宣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事件為95年間買賣台灣港建股票所涉及之法律訴訟問題。經桃園地方法院宣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當事人將持續向二審法院說明原委及無罪理由。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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