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上字第369號2.事實發生日:101/09/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王作京董事長、鄭天薌前董事及張明義財務長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經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8月29日宣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無。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事件為95年間買賣台灣港建股票所涉及之法律訴訟問題。經桃園地方法院宣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當事人將持續向二審法院說明原委及無罪理由。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