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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王立軍檢舉薄案可減刑

中央社/ 2012.09.18 00:00
(中央社台北18日電)大陸法院今天審理王立軍案,檢方表示,王立軍觸犯刑法多項規定,但因反映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問題,且自動投案,依法可減輕處罰。

綜合大陸官方媒體報導,大陸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17、18日一審開庭審理前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今天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檢方起訴書做以上表示。

檢方起訴書指出,王立軍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中共前重慶市委薄熙來妻子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她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大陸刑法第399條第1款規定。

檢方指控,王立軍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大陸領館,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第109條規定。

起訴書指出,王立軍違法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侵犯公民權益,觸犯刑法第397條第1款規定。

檢方也指控,王立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約新台幣近180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已觸犯刑法第385條規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起訴書指出,王立軍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問題,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復查,為公安機關偵破全案產生重要作用,可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

檢方也說,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他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大陸刑法第67條規定,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起訴書也指出,王立軍犯有數罪,根據大陸刑法第69條規定,應當數罪並罰。但王立軍揭發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查辦發揮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68規定,依法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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