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中山分局員警王重和案發當天休假,與開薑母鴨店的友人楊家銘到易笛餐廳消費,與前來銷帳的35歲陳俊達,在B7包廂門口互看不順眼,雙方還互嗆:「你在看什麼?」雖然服務員及時將雙方拉開,但隨後不到幾分鐘,雙方在樓梯間又狹路相逢,陳掏槍連開12發,朝王、楊猛轟。
王重和左胸、左大腿中2槍,楊家銘頭部、右手中2槍,王、楊二人分別不治及搶救多日後傷重身亡;陳俊達躲到南部,3天後落網。
台北地院認為陳俊達承認犯案並表達有賠償誠意,只因他在監服刑,母親長期洗腎,無力賠償,合議庭認定他尚非毫無悔意、泯滅人性,未處極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