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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已付款 契約就成立

自由時報/ 2012.09.1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依民法的買賣規定,只要消費者已付帳,契約就成立,若業者標錯價,可依民法八十八條,證實為「錯誤的意思表示」為由撤回,但須付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網站或車商須證明為何標錯價及說明如何賠償,消費者也須舉證損害在哪?

蘇錦霞說,公平會過去曾對標錯價做出解釋,即業者須提出不是故意放出錯誤訊息,及必須對消費者進行損害賠償。而據民法對「損害賠償」的定義,包含受損失及所失利益,例如已刷卡後退費的手續費,及因標錯價失去其他利益的賠償等,都須由業者負擔。

行政院消保處法制組簡任秘書陳星宏說,經濟部去年一月公告施行的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規定,網頁呈現的物品價錢等資訊有誤,業者應在兩天內將錯誤價格撤銷,但消費者若已付款,則契約就算生效。

消保處不鼓勵明知有錯還下單

一般消費者對網路價格應有認知,例如打八、九折,認為是合理的促銷價,打到一折或比原價少個零,就應推測為標錯價。他指出,站在消保處立場,並不鼓勵民眾明知網路價格與實際價格落差極大,顯有錯誤,而趁火打劫、瘋狂下單,破壞網路交易秩序;另在司法實務上,法官對這類落井下石、趁人之危的消費者,多判定其消費權益不值得保障。

陳星宏舉例,曾有電腦公司標錯價,有二十幾名消費者提告要求應履行網路交易契約,大多敗訴,其中有人一次買五台、十台,法官認定為明知有誤趁火打劫,判消費者敗訴,僅兩件被認定消費者確實出於善意,不知標錯價下單而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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