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院調查,32歲李男在5歲那年被姨丈收養,10年前姨丈過世後,他就想認祖歸宗,最近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他向家事法庭主張,只是形式上被姨丈收養,其實出養後,是與外祖父同住,國中畢業即半工半讀,姨丈也沒有提供任何學費或生活費。
法院審理時,李母出庭表示,同意終止兒子與他姨丈間的收養關係,並透露當初是因為與丈夫離婚,想讓兒子改從母姓,剛好妹婿與她同姓李,所以才讓兒子給妹婿收養。
李母說,確實只是形式上收養而已,實際還是她在照顧兒子,即使她在外地,也都會寄生活費回去給兒子。
法官認為李男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是為了認祖歸宗,應該予以尊重,裁准聲請。民法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