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表示,法官職司審判業務而經司法院配發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識別碼(即個人帳號)及密碼,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的電腦處理、利用,且於查詢戶役政資料時應輸入自己承辦案件的案號,以供日後查核。
但王男從民國99年11月24日起至去年9月2日止,卻因申報財產、報稅及為次子命名參考等用途,查詢與其承辦案件無關的自己祖母、父、母、岳父、胞姊及長子等的個人資料,共計查詢14筆;另輸入預想虛擬的姓名查詢以作為其即將出生的次子命名參考,共計查詢24筆,其中部分人名,確有其人存在。
委員會審酌,王男公器私用行為,嚴重違反職務上的義務及規定,有違國家對其託付行使職權的信任,其中為即將出生次子命名參考而查詢個資,間接侵及他人隱私,損及司法形象,情節重大,決議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建議記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