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38歲的陳男為貿易公司工程師,與妻子平日相處不睦,妻子控告他在民國99年間因家庭紛爭發生口角,而毆妻導致身體多處挫傷。
宋女指控,她在家中開英文家教班,99年9月上課教學時,陳男在家遍尋不到泡麵,懷疑她拿走,在5名學生面前辱罵她「偷人家東西,不要臉的老師」等語。
案經宋女控告偵辦。陳男否認毆打妻子,且家教班是在住家房間內,他在客廳所說偷泡麵等語是情緒字眼,不是要侮辱人,也不是在不特定人可以任意進出的地點。
地院依據現場錄音帶及驗傷單等證據,認定陳男毆妻,辱罵妻子時有多名學生在家中,讓妻尊嚴受到貶抑,依公然侮辱等罪判處陳男應執行拘役11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