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揆另請相關機關加強宣導,宣導內容應避免引發歧視某產地或某國家牛肉等不必要的誤解。
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規定及立法院附帶決議,並考量國人膳食習慣與國內產業發展及參考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標準,於今年9月11日公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增訂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為10 ppb今天生效。
散裝食品場所、夜市小吃、美食街、牛肉泡麵等加強標示
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公告應標示牛肉原產地相關規定。陳揆要求衛生署及相關機關務必持續進行對業者、社區宣導,使販售含牛肉的散裝食品場所(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以及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均能依規定標示,以提供民眾明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