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2011年12月30日公布住宅法,並將於公布後1年施行,該細則自住宅法施行之日同時施行。內政部表示,住宅法對於住宅補貼、社會住宅、居住品質、住宅市場及居住權利平等均訂有專章予以規範,為利於後續實務執行,內政部依據住宅法第53條訂定「住宅法施行細則」。
「住宅法施行細則」重點內容包括明定住宅法所指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認定方式。同時,為使全體國民居住在適宜住宅,並享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各級主管機關擬訂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時,應視實際情形表明計畫目標、相關計畫執行情形、財務規劃、計畫預期效應及績效評估等,使住宅政策得以順利推動。為落實建立公平的住宅補貼制度,縣市主管機關也應每3年至少檢核1次。
此外,為了使住宅計畫諮詢與審議及社會住宅事務評鑑能採納各界意見,「住宅法施行細則」也規定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的專長領域至少須包含社會福利、地政、都市計畫、建築、財政及其他有助於住宅計畫擬訂等相關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