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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光精密:公告變更庫藏股買回目的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9.13 00:00
第二條 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9/13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1/07/20~101/08/205.實際買回期間:101/07/20~101/08/20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00年8月05日至101年8月20日買回本公司股份5,394,000股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1)第一次預計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3,042,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全部執行完畢。(2)第二次預計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4,154,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全部執行完畢。(3)第五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2,000,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全部執行完畢。(4)第八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750,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全部執行完畢。(5)第九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2,120,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全部執行完畢(6)第十次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1,900,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全部執行完畢(7)第十一次預計買回2,000,000股,實際買回1,374,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因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全部執行完畢。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101年9月13日董事會會議錄案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擬變更第十一次庫藏股買回目的並訂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提請討論。【說明】:1.本公司於民國101年6月22日董事會通過為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買回期間為民國101年7月20日至8月20日,以供辦理註銷股份之用途。截至買回期間屆滿日止,實際買回股數為1,374,000股,平均買回單價為9.47元。2.考量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第2項,於申報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提案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為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之「轉讓股份予員工」,並依相關規定訂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3.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等事宜。4.具董事及經理人身份者,於取得庫藏股前另經薪酬委員會同意。【決議】:照案通過【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五人同意,無異議照案通過】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 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本次買回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一、按考績、年資及薪資為基準計算員工可認購股數。 二、對公司具特殊貢獻之員工,除依前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外,並授權董事長得依員工個別貢獻度另行分配認購之。惟經理人應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董事會討論後核定之。三、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基數所代表股數數額、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法繳納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9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3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預計買回股份有所需金額依上下限計算,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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