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東地檢署起訴書,胡姓科員承辦台東縣政府社會處低收入福利業務,民國99到100年期間,她將社福團體提供給台東低收入戶的急難救助金,以偽造文書及印章的方式,侵占入己。
台東縣政府政風室接獲檢舉後,將案件移送廉政署偵辦,胡姓科員坦承侵占24萬8000元是為償還銀行借款,她事後已將侵占的救助金繳回。檢察官將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審酌她已繳回犯罪所得,向法院請求減刑。
台東縣府社會處長辛進祥表示,為防範類似事件發生,將來有慈善團體提供現金救助時,都要至少2人共同發放,並拍照存證,發放當下無法領取的民眾,將不再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