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溥聰委任律師賴素如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再研究是否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金溥聰指控潘孟安在民國99年12月23日召開記者會時,指他與國民黨政府操控媒體,使他的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他另指控「卡神」楊蕙如接受電視台記者採訪時,指他買不到電視台就以政治力量使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做出處分,向2人各求償新台幣200萬元並登報道歉。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潘孟安根據媒體相關報導,做「事實與評論夾敘夾議之陳述」,縱使有部分不符真實,仍不構成對金溥聰名譽權的損害,且潘孟安是就公眾事務為合理的評論,金溥聰身為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保障應受較大的退縮,又楊蕙如的評論尚在合理意見表達的範圍內,駁回金溥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