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9/122.公司名稱:南港輪胎(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配股配息作業,本公司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調整.6.因應措施: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本公司設算結果,轉換價格自配股配息基準日(101年10月6日)起,由新台幣45.56元調整為新台幣36.89元。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