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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召開記者會說明中央資源分配等議題

大成報/ 2012.09.11 00:00
【記者林純弘/台北報導】臺北市政府召開記者招待會由財政局邱大展局長及主計處陳高燦處長針對日前部分地方政府首長就102年度,質疑中央資源分配重北輕南,特分別就臺北市政府近10餘年來稅源流失、目前整體獲配財源及首都特性支出年逾百億元中央分文未予補助,以及勞健保爭議款補助較多等單一議題等提出說明。

一、中央修法減稅並調降統籌分配稅款,88下半年至100年度本市流失財源近千億元

(一)查營業稅原為地方稅,88年度本市依規定可就徵收數額留存50%年計572.78億元,加計中央透過「平衡省市預算基金」補助臺北市88年度營業稅之流失44.15億元後,總計616.93億元。嗣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改為國稅併同所得稅、貨物稅等部分稅源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並以總額之47%分配予直轄市政府及中央又修法減稅等影響,1年僅分得496.85億元,相較88年度臺北市財源已流失120.08億元。

(二)其後直轄市分配比率,自90年度起由47%調降為43%、91年度再修北高兩直轄市間之分配比例、97至99年度臺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並參與北高分配比例、100年度臺北縣再升格為直轄市及部分縣與直轄市合併改制,11年來臺北市累計流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802.71億元 (以上(一)(二)兩項共計流失922.79億元)。

二、近年中央透過補助制度大幅拉近各都整體財源差距,且臺北市成長低於他都成長比率

(一)整體財源除上開統籌分配稅款外,尚包括一般性補助款、保障財源補助、平衡預算及繳款專案補助與101下半年起改由中央負擔之健、勞保保費等項目,中央對各地方政府整體財源之分配原則: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二大項合計,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不得少於改制前所獲財源之總額,並按各都財政能力分級補助,自100年度以來,臺北市所獲財源每年增加比例平均1.25%低於其他各都平均1.94%~5.71%之成長比例。

(二)依財政能力分級補助結果,由於中央將台北市列為第1級,因此除捷運建設中央補助50%外,其餘有關污水下水道工程及縣(市)管河川防洪設施及區域排水重要建設等14項計畫均不予補助,且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及建設計畫及都會區鐵路立體化計畫等,補助比率遠低於其他5都。

三、首都特性支出年逾百億元,中央未予額外補助,臺北市財政已無優勢

綜上,持平而論,中央上開作為,已在拉近各都間之財政差距。惟評估一個都市財政之良窳,除聚焦收入面外,支出面亦應納入考量,另查臺北市乃當前之首都,其基臺北法定職掌與業務功能除與其他5都相仿外,每年尚多負擔首都特有之業務經費,包括補助及投資二所市立大學與市立高中職有41.57%外縣市學生就讀、補助市立醫院公共衛生項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設及補貼政策具外溢效果者等約129.62億元。以上收支相抵,臺北市財政較其他各都已無優勢,甚至處於不利地位。

四、中央對北高兩都非設籍勞健保爭議款之補助,係採齊一標準,均按各都還款對等補助

至於中央對臺北市勞健保爭議款之補助,臺北市除負擔設籍臺北市住民勞健保補助費外,尚需負擔非設籍臺北市住民勞健保補助費爭議款(此乃中央未配合當年營業稅改為國稅,一併改制由中央負擔,而造成臺北市長期不合理負擔之後遺症),此爭議款臺北市政府與中央達成協議分五年償還,中央應相對補助五成,然高雄市負擔非設籍該市住民之比例遠低於臺北市(大部分其他縣市住民多隨同服務總公司設在臺北市,而由臺北市負擔),且高雄市還款年期較長,每年償還金額遠低於臺北市,自然中央依其償還進度補助較臺北市為低,不能因此怪罪中央,尤其不能誤導外界「重北輕南」之不實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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