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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強化運送監管貨櫃作業,訂定「臺灣本島固定航線船舶運送海關監管貨櫃(物)作業規定」即日生效

中央社/ 2012.09.1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911 14:24:34)基隆關稅局表示,為利運輸業者以臺灣本島固定航線船舶,載運海關監管貨櫃(物)於本島各國際港口間運送,關稅總局特訂定「臺灣本島固定航線船舶運送海關監管貨櫃(物)作業規定」,並自101年8月31日生效。

所稱臺灣本島固定航線(以下簡稱海上走廊),指經交通部依航業法第16條許可,於本島各國際港口間航行之航線;海關監管貨櫃(物),指下列各款貨櫃(物):(一)申報T1或T2轉運申請書,註明為海上走廊運送,經海關核准並完成海關通知辦理事項之轉運或轉口貨櫃(物)。(二) 經海關放行並完成海關通知辦理事項之出口貨櫃(物)。(三)以海上走廊船舶,載運調度臺灣本島各港口間之空貨櫃。

基隆關稅局說明,海上走廊船舶載運海關監管貨櫃(物)時,不得同時載運非海關監管之貨櫃(物)。非櫃裝貨物,應以經海關核可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裝運。但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轉口貨櫃(物)跨不同港口或管制區,以內陸運送裝海上走廊船舶者,應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本作業規定之貨櫃(物),應於派駐海關之港口碼頭管制區內裝、卸船。但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裝、卸船作業,申請人應有充足人員在現場照料辦理,並配合海關相關作業。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網頁(http://keelung.customs.gov.tw)首頁/電子公布欄/業務公告項下查詢。

聯絡人:林佳麗

電話:02-2420-2951分機6110

訊息來源:財政部關稅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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