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生於警詢時供稱:於9月8日上午行經苗26-2號縣道公館鄉北河村段,發現路旁山坡地有因風災而傾倒之林木,其起了貪念,認為有利可圖,即向父親謝○秀提議於9月9日上午前往砍伐,兩人共計砍伐5株林木〈楠樹1株、昭和樹3株、鴨母拐樹1株〉,現場是由父親負責持鍊鋸砍伐樹木,其則負責將鋸下之林木搬上貨車並運往木屑廠變賣;另謝○秀供稱:因想賺取零用金,所以才會跟兒子去砍伐林木,警方偵訊後依竊盜罪將兩人移送法辦。
苗栗警方呼籲民眾,雖然僅為一時貪念後所萌生的竊盜行為,但卻是公訴罪,已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勿因貪圖小利而觸法,實在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