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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未開通 誤觸上網免繳費

中時電子報/朱芳瑤/台北報導 2012.09.11 00:00
愈來愈多民眾選用智慧型手機,但不一定都申辦上網功能。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昨天提醒民眾,未曾向電信業者申辦行動上網服務的智慧型手機消費者,若誤觸上網,可主張不付該筆上網費用。

消保處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在「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增訂的新規定已在八月十日生效:「甲方(電信業者)須經乙方(消費者)同意後,始得開通行動上網服務」;也就是說,未向電信業者申辦使用行動上網的智慧型手機消費者,若誤觸上網功能,可據以拒絕付款。消保官、NCC在協調相關申訴案件時,亦會以該定型化契約範本為準。

有些民眾申辦手機,雖同時申辦行動上網,但未整天開啟上網功能,消保官梁明圳表示,若是這種情況下不小心誤觸上網,除非特例,否則比較屬於個人操作手機的問題,消費者難主張不付費。

消保處進一步指出,隨著智慧型手機愈來愈普遍,相關申訴量也日益增加,今年上半年就有一○三件,其中近二成是「出現預期外之高額費用」糾紛,且又以上網費用暴增,最讓消費者無法認同。

消保處分析,「出現預期外之高額費用」的申訴內容大致有三種,分別是消費者首次使用智慧型手機,因不了解手機上網功能,誤觸上網按鍵;消費者換了新的智慧型手機,有些手機預設開啟上網,因忘記關閉它,致產生高額費用;原本在超商或店家使用Wi-Fi免費上網,因網路訊號弱,被電信業者較強的行動上網訊號取代,在不知情下產生高額費用。

梁明圳說,對於未申辦使用行動上網的消費者,在不知情、無意識情況下誤觸上網的消費糾紛,過去通常以減價收費的方式解決,但這不是根本之道,主管機關於是修改定型化契約範本,讓消費者可主張不付費。

消保處並指出,面對智慧型手機衍生的各類消費爭議,各電信業者應在銷售手機時,加強對消費者說明手機功能和收費方式;另應在使用者行動上網達一定金額時,以簡訊提醒消費者注意。民眾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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