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鍾姓男子去年8月間涉嫌多次偷竊停放在竹南火車站後站的腳踏車,得手後騎至資源回收場變賣,經檢警偵辦,鍾男前後共偷竊5輛腳踏車,依竊盜罪嫌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但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以「審查結果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可能」為由,駁回聲請。
法官認為,竊盜罪的成立,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此案查無腳踏車失主,可能已遭棄置,檢方所提證據,又僅有鍾男自白供稱車輛並未上鎖、資源回收場業者警詢筆錄等,欠缺其他實質舉證可認定男子構成竊盜,因此裁定駁回簡判聲請。
不過,檢方不服,認為遭竊的腳踏車放置於火車站,顯然是一般通勤族所持有的物品,屬於「具通常知識經驗一般人所通曉的事實」,且被告也坦承「偷到腳踏車後,馬上騎到資源回收場變賣」,因此,向法院提起抗告。
苗栗地院合議庭認為,儘管檢方無法提出腳踏車失主以供查證,但根據被告供詞,也不能說證據「顯」不合於竊盜罪構成要件,今天裁定檢方抗告成功,撤銷原裁定,並發回苗栗地院簡易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