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於民國八十九年訂定,根據第三條規定,環保局稽(巡)查員依法執行稽查、告發工作時,對違反人、行為或其事證,得以攝影機或錄影(音)機等攝製照片或錄影(音)帶,駕駛車輛者,應包括車輛牌照號碼,作為查證違規行為人的身分及違規行為的佐證。
環保局三科科長邱寬厚說,除了少數如冷氣機滴水以冷氣機為主體外,其餘如亂丟菸蒂、垃圾、亂吐檳榔汁等違規行為,告發要件均須具備人、事、物等三個要件,確實會拍到民眾影像。
至於拍到影像後如何處理,該辦法第四條規定,違規者若無故拒絕出示證明文件或告知不實身分,稽(巡)查員可將照片或影帶,向警察、民政機關或附近社區民眾查證其身分,並登載於環保局網站,請求民眾協助辨識身分。
事實上,環保局也曾於九十三年將六名亂丟菸蒂、拒絕出示證件的違規民眾照片張貼於環保局網站,引來人權團體痛批環保局欺壓民眾,侵犯人權。
環保局長吳盛忠強調,為避免爭議,目前多請民政系統或附近民眾協助辨識身分,不再把採證照片公布於網站;既然如此,是否有意修正辦法,吳盛忠表示,現行作法沒有牴觸相關法令,暫時不考慮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