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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補助受刑人保費 與現況相符

華人健康網/記者駱慧雯/台北報導 2012.09.08 00:00

為了提升醫療人權,二代健保計畫將受刑人歸為第四類第三目的納保對象,引發民間團體質疑其保費將由全民買單。對此,衛生署晚間發表新聞稿表示,矯正機關全額補助受刑人保費,只是將現行提供的醫療責任,改為替其負擔保費,與現況大致相符,且應屬合理。

衛生署健保小組表示,矯正機關替受刑人負擔全額保費,只是將現行所負擔的醫療責任,改以負擔健保費的形式,並無不合理。

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不符合健保之納保資格,若有上述情形而已參加健保者,應予退保。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2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衛生署健保小組表示,上述規定是考量到受刑人的行動受到拘束,沒有自由就醫的可能,如果和一般民眾繳納相同保費,機會造成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而且目前實務上,受刑人若在矯正機關中有醫療需求,矯正機關需承擔責任,由監所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

不過,二代健保在修法時,立法委員考量受刑人的就醫權益應盡量透過健保體系予以強化,故將受刑人均納入健保之納保範圍。

對此,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表示認同,但認為受刑人不應該歸類為第四類第三目的納保對象,由矯正機關如法務部、國防部負擔保費,以免形同全民買單,而需依家戶總所得概念,以眷屬身份依附家人納保,或依第六類納保身份自行負擔60%保費。

而衛生署健保小組則持不同看法,認為雖然受刑人得以被保險人身分得到健保之醫療服務,但仍須接受監所管理體系之約束,並未能完全如一般人享有充分就醫的自由,如果與一般人繳交保費的義務相同,仍會有權利與義務不對等之情形。而且矯正機關依然有提供受刑人醫療的責任,二代健保規定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受刑人保費,只是將現行由矯正機關提供受刑人醫療之責任,轉移為替其負擔健保費之形式,與現況大致相符。

至於受刑人應屬於哪一種納保類目,健保小組認為所有受刑人皆應一視同仁,歸屬同一類目,不宜再因身分特殊性而有不同的保費繳交義務。

文章連結 http://www.top1health.com/Article/7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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