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台灣智庫對該份報告的曲解,台電深表遺憾並嚴正澄清說明如下:
一、向民營電廠購電可穩定電力供應並降低整體發電成本
民營電廠發電量佔全國總發電量約19%,已是電力系統不可或缺之一環,向民營電廠購電可以穩定電力供應。另外,從經濟調度的角度來看,向民營電廠購電,台電可減少使用成本更高昂的電力如燃油機組,有助於整體發電成本的降低。至於民營電廠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台電將全力達成修約目標。
二、員工福利金係依法提撥,並已依經改小組決議調降
員工福利金係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並依經濟部經改小組決議,不但營收數已扣除非台電員工貢獻(如電價調漲所增加營收部份),提撥率也自萬分之11降為萬分之10,102年平均每人福利金約2.5萬元,並非台灣智庫所稱3萬元。
三、台電房產非屬國有財產,將積極活化增加收入
台電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國營事業,性質為私法人,所有房地產屬公司所有,非國(公)有財產,不適用公產處理之相關法令。台電並已依經濟部經改小組決議,全面盤點閒置或不符經濟合理使用房產,將積極活化處理,以增加公司營收及競爭力。
四、燃料條款機制若能落實執行,可降低對物價之衝擊
至於所謂擬擴權「推動浮動電價公式」,應係指97年11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之:台電應依「燃料條款機制」進行調價,惟該決議迄今並未落實施行。由於發電成本受燃料價格影響甚大,電價如能依國際燃料價格變動情況小幅浮動調整,可避免價格長期受到壓抑後,調整幅度增大將對民生物價產生較大衝擊。
五、適當鬆綁法規限制有助提高企業化經營
台電身為國營企業,長期背負沉重政策性負擔、並受到許多相關法規限制,若能適度解除,將有助於回歸電業專業經營,有關法令鬆綁部份,目前政府正審慎評估中。
訊息來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