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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聲明異議》改提行政訴訟 加收裁判費

自由時報/ 2012.09.0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俞泊霖/台中報導〕民眾對交通違規裁罰有疑義,申訴後仍不服裁決書,以往可提聲明異議,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理,不需費用;但從昨日起,申訴後若仍不服,接到裁決書三十日內要改提行政訴訟,由新設立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法庭審理,民眾要先墊付三百元裁判費,再由敗訴一方負責費用。

台中區監理所自用車裁罰課課長許國良說,民眾收到交通違規告發單,若不服,第一道程序是向監理所或舉發單位提出申訴,這道程序未變,但申訴若未通過,從昨天起要改提行政訴訟,由行政訴訟法庭審理,具便民、效率等特色。

許國良說,行政訴訟採二審制,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監理單位也有配合調查的時間壓力,可加快審理程序,避免以往監理單位和舉發單位公文往返耗時調閱證據的時間,且民眾可在住、居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避免舟車勞頓。

許國良說,台中區監理所轄區含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平均每年違規舉發單約一百八十三萬件,過去三年每年平均申訴案件約三萬八千件,其中申訴後會再提聲明異議者約九千件,佔申訴案件二成三,聲明異議會通過者約一成。

監理所說,由通過聲明異議者比率分析,代表很多案件有濫訟之嫌,且以往聲明異議無須額外付費,如今需先墊付三百元,若當事人並非真的有理,且若原本裁罰金額不高,預估減少不必要濫訟情況,節省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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