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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聲請再議

自由時報/ 2012.09.07 00:00
法界人士表示,台北地檢署不起訴陳肇敏等軍官,江母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若不服,可在7天內用書狀敘明理由,遞狀給原承辦檢察官。如果原承辦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可以撤銷不起訴處分,直接重新調查,但這種情況在實務上非常罕見。

如原股檢察官認為告訴人再議無理由,會將全案卷證送交高檢署(名義上是送給檢察長)聲請再議。高檢署檢察官秘密分案審核後,若認為再議有理,會將全案發回地檢署重新調查;若認為再議無理,高檢會駁回再議,全案確定。

此外,不起訴處分即使確定,告訴人仍有最後救濟管道,但須委託律師協助。法律規定,告訴人收到駁回處分書後十天內,可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審酌後,若認為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可裁定駁回;若法院認為有理由,可以裁定交付審判,屆時該案就會視為「案件已經提起公訴」。 (記者侯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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