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梁姓女子於民國92年間擔任某公司福利委員會會計時,偽造取款憑條侵占款項,討溫姓男友歡心。
溫男見梁女可「挪用公款」,向梁女表示「拿一、兩次與多拿幾次並無不同」,共侵占近2000萬元,款項花在出國旅遊、購買鑽錶或名牌精品等。
法院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溫男有期徒刑1年6月徒刑,減為9月徒刑;梁女已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
高院審理認為,溫男與梁女沉迷物質生活,長期揮霍無度,導致無法自拔而犯案,侵占金額龐大,仍維持原判決,溫男不得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梁姓女子於民國92年間擔任某公司福利委員會會計時,偽造取款憑條侵占款項,討溫姓男友歡心。
溫男見梁女可「挪用公款」,向梁女表示「拿一、兩次與多拿幾次並無不同」,共侵占近2000萬元,款項花在出國旅遊、購買鑽錶或名牌精品等。
法院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溫男有期徒刑1年6月徒刑,減為9月徒刑;梁女已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
高院審理認為,溫男與梁女沉迷物質生活,長期揮霍無度,導致無法自拔而犯案,侵占金額龐大,仍維持原判決,溫男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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