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默化解挑釁 顯然過苛 蔣為文控公然侮辱 黃春明免刑
蔣為文說,控告黃春明的目的在「求是非」,並非要黃賠償或被抓去關,因此出庭時均主動向法官提出願意給黃緩刑機會。經過二次審理,黃均被判有罪,證明他當初舉牌抗議係屬言論自由的範圍,而黃春明以粗暴的言語辱罵他人則屬公然侮辱的行為。
高分院指出,言論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蔣為文固然享有言論自由,可表達不同意見,但在他人演講過程中,演講人同樣受到言論、講學自由的保障,不應以蓄意干擾、中斷演講的方式,侵害他人言論、講學自由。
蔣於黃演講前即事先準備海報,蓄意干擾、中斷黃演講,並挑起對方憤怒情緒,在此情況下,一般人均難以忍受,要求黃以智慧、幽默或自我解嘲方式,化解蔣有意的挑釁,顯然過苛。黃在憤怒下兩度口出惡言辱及蔣,固然法所難容,不足為訓,但情節輕微,值得憫恕,經依刑法五十九條減刑仍過重,爰依刑法六十一條一款諭令兩罪均免刑。
去年五月廿四日黃春明應邀前往台灣文學館演講時,蔣為文因對黃春明講述內容有意見,先在會場上以海報表達抗議,雙方進而發生言語爭執。期間,黃春明曾脫口說出「操他媽的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啊,操你媽的X」等語。
事後,蔣為文要求黃春明與他公開辯論,不然就要向他道歉,但因對方均無回應,因此蔣在去年十一月底具狀向台南地院自訴黃春明妨害名譽。
法官鄭銘仁認定,黃春明兩度侮辱蔣為文,依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案,一罪一罰各罰新台幣六千元,合併應執行罰金一萬元,緩刑二年。
事後,檢方卻發現,法官雖認定兩罪分論併罰,但判決主文卻只有單一犯罪記載;另外,檢方也認為黃只是接續犯,應以一罪論定,並非兩罪;加上公然侮辱罪的法定刑為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依法最多只能判罰新台幣九千元,判罰一萬元顯然有誤,除依職權上訴外,也認定蔣前往黃的演講會場喧鬧,黃適當反擊遏止鬧事,防衛尚屬合宜,建請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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