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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明粗口 有罪免刑定讞

中央社/ 2012.09.05 00:00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5日電)作家黃春明演講時遭抗議而爆粗口,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撤銷原一審罰金判決,以黃春明罪行輕微,改判有罪免刑定讞。

黃春明去年5月應邀到國立台灣文學館演講時,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蔣為文到場舉大字報抗議,批評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創作「可恥」。

黃春明當時下台理論,還脫掉外衣作勢要打蔣為文,更口出「五字經」及比中指,稍後被工作人員拉開。

蔣為文去年11月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指控黃春明公然侮辱,法院判決黃春明罰金新台幣1萬元、緩刑2年。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黃春明防衛合宜為由,向台南高分院提出上訴,請求為無罪判決。台南高分院以一審量刑有違誤,撤銷改判。

台南高分院認為蔣為文事前準備海報,蓄意中斷,挑起黃春明憤怒情緒,一般人都難以忍受,但黃春明口出惡言,於法難容,只是黃春明因受挑釁而起,侮辱蔣為文2次,也值得憫恕。

台南高分院說,即使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各量處最低刑罰金500元,仍嫌過重,對黃春明所犯公然侮辱2罪,判決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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