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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三級二審 6日實施

中央商情網/ 2012.09.05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012年9月5日電)司法院今天說,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在現有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行政訴訟庭,6日正式實施。

司法院指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終審)為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審)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表示,原本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於民國89年7月間施行後,花東地區及外島居民提起訴訟或尋求訴訟輔導仍有不便,因此推動修正,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目前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受理的交通裁決聲明異議事件,自6日起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司法院指出,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後,交通裁決事件由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而在交通裁決事件的管轄法院部分,除可向原裁決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也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若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還要先提訴願,程序冗長,所以新法明定,當事人不服裁決,免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訴訟,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到起訴狀後,會先交由裁決機關重新審查,若發現裁決有誤,直接撤銷裁決。

司法院說,若當事人在9月6日前已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起聲明異議或不服法院裁定已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的案件,仍由原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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