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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夫爭屋 王靜瑩二審勝訴

中央社/ 2012.09.05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5日電)藝人王靜瑩和前夫陳威陶離婚後,提告要求陳威陶返還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的房屋。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陳應返還房屋。

高院另維持前審認定,判陳威陶自民國99年3月4日起至還屋止,按月給付新台幣3萬2000多元。此外,一審判陳威陶要還王靜瑩借款345萬元,但高院改判陳威陶還款145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這棟房屋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與逸仙路口,王靜瑩提告指出,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和陳威陶婚後同住屋內;但法院判決2人離婚確定後,陳威陶卻仍住在屋內,因而要求陳威陶搬出房屋,並返還曾向她借的345萬元。

王靜瑩主張,陳威陶雖曾繳付多年房屋貸款,但款項是夫妻關係中應分擔的費用,且自己從婚前起都有按月償還房貸,甚至在98年間經濟負擔沉重時,仍向銀行借新還舊償還房貸,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

陳威陶向法院主張,房屋是借名登記在王靜瑩名下;法院一審認為房屋並無借名登記,判決陳威陶應返還房屋,並從99年3月4日起到還屋前,每月給付王租金3萬2000多元,並返還借款3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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