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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顏萬進發票 吳乃仁無罪定讞

中時電子報/馮郁容/台北報導 2012.09.05 00:00
前民進黨祕書長吳乃仁,被控在擔任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期間,用前內政部政務次長顏萬進提供的九十二筆私人發票向證交所不實核銷交際費一百萬元。高等法院四日宣判,合議庭認為證交所尊重董事長對業務支出範圍的裁量權,吳乃仁認定顏萬進提供的發票與業務有關而向證交所報帳,並無不法,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至於顏萬進則因本案,在九十七年間被高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後,已執行完畢。

吳乃仁在九十三到九十五年擔任證交所董事長期間,拿顏萬進提供的餐敘、購物、住宿共九十二張發票向證交所報帳,內容包括前國安會祕書長邱義仁的生日宴會、私人「JJ會」的聯誼費,吳被控詐領證交所董事長一○四萬餘元交際費供顏萬進使用。

合議庭指出,證交所當時沒有明確界定董事長交際費的使用範圍,一切尊重董事長對業務交際應酬的需求和判斷;又證交所業務種類繁多複雜,商務應酬方式五花八門,吳乃仁以公司董事長身分親自或授權他人招待飲宴、餽贈,不能說與推行公司商務、建立公共關係和人際網絡毫無關係。

合議庭表示,檢察官所指九十二筆假帳,大多是餐費,小部分是禮品,依台灣社會生活通念及商業交際習慣,符合商業交際範疇;吳乃仁認為顏萬進拿出的單據與業務有關、符合公司核銷規定,依循證交所的規定和慣例報帳,沒有詐欺犯意和不法情事。

本案一審判決,台北地院以吳乃仁認為本案消費與董事長業務有關,證交所尊重董事長對業務開銷的裁量權,故判決吳乃仁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高院審理後強調,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不能以吳乃仁提不出反證,就入他於罪。合議庭指出,檢察官以「殊難想像」吳乃仁為執行證交所董事長業務宴客,會不方便親自付費而請顏萬進代墊,推論他與顏萬進私相授受,允許顏拿私人消費發票報帳,純屬檢方臆測,無法做為有罪證據,昨日駁回上訴,判吳乃仁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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