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係於99年6月5日制定公布,於100年6月5日施行,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臺北市環保局表示,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故環境教育法於立法時已廣泛及審慎設計多元教育內容,環教人員應本上述原則並時時注意民眾所關切環境問題,規劃多元性環境教育內容,以符合各應受教員工的需求,除了可參加機關內部的環教課程外,也可到其他地方,透過體驗或參訪方式學習,或至經環保署認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參加環境教育。
最後臺北市環保局呼籲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均應要求所屬員工完成環境教育課程,以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