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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雨:收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原審對於本公司前董事長顧熾松等人有罪判決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9.04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院名稱、處分機關:最高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407號當事人:前董事長顧熾松 前總經理顧景陽、前董事謝振益、財務部協理顧名珠及前監察人顧英哲2.事實發生日:101/09/0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94年間本公司前董事長顧熾松等人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經台中地方法院二審為有罪判決,相關當事人對於原審法官與檢察官曲解事實,深表痛心與不服,故委任律師依法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最高法院判決如下:原判決關於顧熾松、顧景陽、謝振益、顧名珠及顧英哲有罪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檢察官對謝振益無罪部分的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一切均正常營運,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不致發生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相關當事人將於更審程序中具實再向法官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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