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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分段上路 民團怒批違憲

立報/本報訊 2012.09.03 00:00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上週四(8月30日)行政院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預計10月1日讓無爭議的部分條文率先上路,其餘條文則在立法院下會期中列為優先法案儘速修法過關。民間團體3日舉行記者會,嚴重譴責行政團隊已成「違憲內閣」,修法前未採納民間意見,修法後發現條文窒礙難行才選擇性分階段上路。他們痛批行政院侵害立法院權限,恐構成憲政危機。民間團體憂心此例一開,所有法案都可分階段上路、選擇性執法,修法意義將蕩然無存。2010年修法完成的個資法,修法通過後2年半遲遲未上路,如今卻打算以「分階段實施」方式實行,部分窒礙難行條文必須再修法。爭議較大的分別為第6條、41條與54條。這次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中,針對第6條個人敏感資料部分增定例外條款,允許在「個人同意」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得以收集個人資料。▲行政院預計10月1日起將《個人資料保護法》分階段實施,引發民間團體不滿,並於3日召開記者會,指控此做法已經違反憲法,憂心此例一開,所有法案都可分階段上路,修法意義將蕩然無存。(圖文/楊萬雲)而41條中對於「非意圖營利」行為觸犯個資法的罰則,由於外界認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處罰過重、有違比例原則,在這次修法中刪除。若是為了營利而非法使用、處理個資,仍將處刑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爭議最大的54條,原本規定業者對間接蒐集的個資,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補行告知動作,但這項規定光是銀行信用卡業務就牽涉6千萬人次的客戶量,要在1年內告知完成並不容易,因此修法也改為「得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對於行政院再次提出修法,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陳維練解釋,個資法通過後,法務部召開施行細則修法公聽會,才發現部分內容不易實行,例如第6條中若不增加「個人同意」,民眾在醫院的健康檢查報告將無法拿到另一間醫院作為診療資料。而容許在「公共利益」前提下使用個人資料,未來媒體在報導殺人或性侵犯的資料上才不會有問題。而54條中修改「補行告知」的規定,則是因為原本法令中第9條對於「告知當事人」已有相關規定,修法則是讓第9條與第54條的條文內容相符。公共利益成帝王條款面對行政院提出分階段實施的策略,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邱文聰直言,第6條中加入「公共利益」為前提下得以收集個人敏感性資料,所謂「公共利益」根本是「帝王條款」,在行政機關對於「公共利益」的解釋模糊不清的前提下,一旦任意冠上這四個字,個人資料等於沒保障,個資法中對防範個人資料被輕易取得的作用等於不存在。立委吳宜臻也直言,法務部以媒體報導為理由,加上「公共利益」這個前提,實際上媒體報導引用上早已有相關解釋,不需要在個資法特別加註。雖然邱文聰也同意刪除「非意圖營利」而侵犯個人資料時的刑事處罰,但他強調,其他相關法令中止針對「洩漏」個人資料訂定行事處罰,但個人資料遭侵害不僅是洩漏,在收集、流通等過程中其實都侵害個人權益,這部份卻沒有訂罰則,恐造成執法真空。原本規定「間接收集個人資料行為需在1年內完成補行告知」,卻因為窒礙難行而修改,邱文聰則諷刺,修法通過已2年半,拖到現在都還沒辦法完成補行告知,就算再給10年時間大概都無法完成。邱文聰強調,由於這3條暫緩實施的法令在個資法前身「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都沒有相關規定,換句話說,如今暫緩實施,等於是讓法令保障呈現真空狀態。一開先例不可收拾前立委、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質疑,當初修法通過後立法院決議由行政院則其公告實施,是因為個資法相關配合的子法過多,為了行政機關全數修法完成後統一上路,讓施行期限交由行政院決定,「但是現在行政院卻是分階段實施,覺得可以做的先上路,不能做的就再修法,等於是無視立法院的存在。」黃淑英也痛批,修法通過2年多了,現在才說部分條文窒礙難行,中間這段時間行政機關為什麼不去調整。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修法前行政機關不採納民間意見,倉促修法後發現窒礙難行,現在才分階段實施,如果這樣的案例一開,將來所有法案都可以亂修一通再分階段施行。吳宜臻直言,行政院選擇性執法已侵害立法院權限,行政團隊根本是「違憲內閣」。黃淑英呼籲立法委員站出來譴責行政院的違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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