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101年6月13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110,502,080元,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79808890元,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列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二、現金股利以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為配發對象。現金股利預計於民國101年9月14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予各股東。三、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