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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後 女性有偶率不到3成

立報/本報訊 2012.09.02 00:00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晚婚晚生已經是現代社會的趨勢,而根據內政部推估,民國120年時,女性有偶率將降至3成以下,平均生育年齡將延至32.49歲。而依據經建會對人口變動數推計,民國120年的出生人數將僅有15萬2千人。內政部指出,台灣人口老化指數持續升高,其中一項主因就在於低生育率。由於結婚為我國生育的要素,如果育齡婦女人數逐年減少,或婦女婚育年齡延後,都有能造成出生人數的縮減。也就是當一對夫妻越年輕結婚、越早開始生育,將有較大的機會,增加生育胎數,以提升生育率。為瞭解我國婦女婚育年齡對生育胎數影響,內政部從戶政司出生登記申請表擷取民國79到81年、87到89年、96到98年,3個世代出生嬰兒的生母婚育年齡資料研究,觀察女性婚育變動狀況。研究結果顯示,從民國79年至98年的20年間,平均結婚年齡由23.35歲提高至26.27歲、平均生育年齡由26.67歲提高至29.45歲。其中生育第1胎的平均年齡由25.04歲提高至28.55歲,同時各世代的平均結婚年齡都與生育胎次呈顯著反比,也就是即結婚年齡較低者,生育胎次較高。另外,根據民國96到98年出生嬰兒的生母教育程度狀況發現,生母學歷越高者,平均結婚年齡及生育年齡均較高,研究所以上者平均結婚年齡已達29.13歲,大專以上者平均生育年齡已超過30歲。其中生育第1胎的女性平均年齡,大專學歷者為29.39歲、研究所以上者為31.71歲。內政部指出,目前各項鼓勵婚育措施對婦女婚育影響有限的情況會持續到未來20年,在無其他重大政策影響下,觀察各婦女婚育統計之長期趨勢走向發現:民國100年育齡婦女人數約625萬人、有偶率44.37%、有偶人數277萬人。據此推估120年育齡婦女人數約481萬人(減少23.05%)、有偶率29.77%(減少14.60個百分點)、有偶人數143萬人(減少48.37%)。而育齡婦女有偶人數的減少,主要是因平均結婚年齡延後。推估民國120年出生嬰兒的生母平均結婚年齡29.62歲,較98年的26.64歲增加2.98歲,因此也導致平均生育年齡由29.81歲延至32.49歲,增加2.68歲。另外,依據經建會對人口變動數推計,民國120年的出生人數將僅有15萬2千人。內政部表視,綜合上述資料顯示,生育胎次的多寡確與女性婚育年齡相關,而婚育年齡的延後可能起因於多項複雜的社會因素。民眾普遍存在教育年限延長,以及先立業再成家的觀念,政府可透過改變既有教育制度、獎勵補助或相關稅制改革等策略,促使民眾婚育步調提前。具體作法包括提前入學、縮短高等教育年限或加強在職進修、終身學習等機制,以及建立獎助措施,鼓勵適婚青年及早成家,漸漸改變適婚男女婚育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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