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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男拾金不昧 不求任何回報

大成報/ 2012.09.01 00:00
【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曾引發社會大眾及新聞媒體沸沸洋洋熱烈播報討論之拾得物案件,拾得人硬要求抽取百分之三十報酬金之爭議案件屢見不鮮,造成諸多社會不良觀感。為因應時代潮流趨勢及多數人民之期待,政府相關單位有鑑於修法之迫切性,乃透過朝野立法委員之提案,進而於今年6月13日正式修正通過並自 總統公布後6個月施行;由原先可求償之百分之三十報酬金更改為「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藉由此變革,讓拾得人及有受領權之人(遺失人)兩造當事人不因報酬金給付問題對薄公堂。另為保障貧困家庭及個人,特別於民法第805-1條第3款增列「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特別規定,充分保障現今社會貧困及急難救助者。

我們的社會還是溫暖有人情味的,仍有許多普羅大眾充滿愛心,不求任何回報。林園派出所於日前受理一起看似單純之拾得物案件,經從旁了解始得知該名善心男子係44歲的黃益榮,從事鐵工工作,世居林園區仁愛里。於8月27日7時30分許上班途中拾得1只女用皮包,內有現金新台幣11609元及多張證件,然黃男除未起歹念據為己有外,並深知遺失人內心可能相當著急,除立即向該里里長黃嘉載反映要求透過里廣播器協尋失主,雖徒勞無功查無遺失人,惟熱心之黃男於工作下班後未立即返家盥洗,旋主動至林園派出所將所拾得之皮包送交警方代查送還失主,還曾一度拒絕留下任何資料供參,僅淡淡向警方說,這是應該做的事,並不需大肆張揚等語;復經警方委婉告知處理程序,黃男始接受警方製作簡易之拾得物程序,並當場婉拒任何答謝。

案經林園派出所受理後,立即透過查詢戶政系統及旗津當地派出所,始查知遺失人電話並通知渠至偵查隊領回上開遺失物件。該案雖僅小事一樁,但黃男本身是一名勞工,僅靠微薄薪俸度日,拾獲財物非但不占為己有且急亟找尋遺失人,更難能可貴的是不想留下資料不求任何回報,此拾金不昧之高尚情操殊值讚美表揚,盼藉此小故事藉以拋磚引玉喚起國人多行善事之舉,創造更美麗融洽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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