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得超過二十萬元,營利事業不得超過二百萬元,人民團體不得超過一百萬元,許多人、企業、團體因此遭罰鍰,監院公布四至六月違反政治獻金法處分名單,因上述規定遭罰鍰者多達兩百一十七件。
負責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的樂揚建設公司因九十九年對參選人政治獻金超過每年兩百萬元上限,也遭監院罰鍰六萬五千元。全坤建設也因同樣理由,被罰鍰二十萬元。
此外,高雄市長陳菊九十九年競選期間,也因接受虧損中的弘遠漁業公司及蔡姓未成年者共十九萬八千元捐款,遭監院將其捐款沒入,弘遠漁業也遭罰鍰二十萬元。台南市長賴清德也因選舉時接受兩名未成年人合計二十萬元捐款,捐款也遭沒入,但監察院認為他已盡查證義務,未對賴清德罰鍰。
台東縣議會議長饒慶鈴則因九十九年未據實申報一筆存款,被監察院罰鍰六萬元;前立委余政道也因未據實申報五筆存款、兩筆股票,被罰鍰二十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