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委任律師方伯勳認為,該篇中時報導,中時記者及相關主管,對於照片的選擇、照片之處理以及文字之內容,並不會使一般大眾辨識被害人為何人,並未使被害人陷於隱私利益曝光之風險,未侵害妨害祕密罪,歷歷可見要保護的隱私祕密之法益。
方伯勳說,報導中使用的照片,並非性行為內容,絕非一般所謂淫照,在無從辨識被害人為何人的情形下,已善盡保護被害人的責任;另報導中文字的描述係呈現的影片部分客觀內容,客觀上並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與法官與檢察官之書類並無不同,不應認定為猥褻之文字。
他強調,該報導之目的,並非要散布照片,而是善盡媒體對李宗瑞案件監督之職務,屬於合法之業務上正當行為,理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