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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李宗瑞案 律師:合法報導 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

中時電子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2012.09.01 00:00
台北地檢署偵辦《中國時報》報導李宗瑞光碟內容涉及妨害祕密罪,昨天傳喚中國時報兩名主管及記者,訊後交保。

中時委任律師方伯勳認為,該篇中時報導,中時記者及相關主管,對於照片的選擇、照片之處理以及文字之內容,並不會使一般大眾辨識被害人為何人,並未使被害人陷於隱私利益曝光之風險,未侵害妨害祕密罪,歷歷可見要保護的隱私祕密之法益。

方伯勳說,報導中使用的照片,並非性行為內容,絕非一般所謂淫照,在無從辨識被害人為何人的情形下,已善盡保護被害人的責任;另報導中文字的描述係呈現的影片部分客觀內容,客觀上並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與法官與檢察官之書類並無不同,不應認定為猥褻之文字。

他強調,該報導之目的,並非要散布照片,而是善盡媒體對李宗瑞案件監督之職務,屬於合法之業務上正當行為,理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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