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起訴十人,劉啟烈和高超群,案發前就潛逃美國,另美國SBC負責人李敬華、香港南中國公司負責人陳漢榮,審理中未到案,四名主要被告全部通緝。六名有罪被告刑度如下:
朱泰陽判刑七年,犯罪所得一千一百九十九萬多元、美金四十五萬六千多元,應與劉啟烈、高超群和陳賀芳連帶沒收。東磅公司負責人陳賀芳,判刑二年,緩刑三年、歌林公司總經理李敦仁,判刑九月,可易科罰金、財務人員黃穀銘、李賢崇、洪子翔,各判刑兩年,黃緩刑四年,李、洪各緩刑三年。
本案原起訴十人,劉啟烈和高超群,案發前就潛逃美國,另美國SBC負責人李敬華、香港南中國公司負責人陳漢榮,審理中未到案,四名主要被告全部通緝。六名有罪被告刑度如下:
朱泰陽判刑七年,犯罪所得一千一百九十九萬多元、美金四十五萬六千多元,應與劉啟烈、高超群和陳賀芳連帶沒收。東磅公司負責人陳賀芳,判刑二年,緩刑三年、歌林公司總經理李敦仁,判刑九月,可易科罰金、財務人員黃穀銘、李賢崇、洪子翔,各判刑兩年,黃緩刑四年,李、洪各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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