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鈞:董事會通過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4 年前
第二條 第21款1.董事會決議日:101/08/31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一)宋天增 副總經理(二)林坤明 副總經理(三)湯彥鏘 協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一)宋天增 副總經理(1)捷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法派)(二)林坤明 副總經理捷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法派)捷敏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 (法派)(三)湯彥鏘 協理(1)捷敏電子(合肥)有限公司 董事 (法派)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派任/委任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一)林坤明 副總經理(二)湯彥鏘 協理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一)林坤明 副總經理捷敏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 (法派)(二)湯彥鏘 協理捷敏電子(合肥)有限公司 董事 (法派)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捷敏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區嘉定工業區招賢路438號捷敏電子(合肥)有限公司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錦鏽大道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半導體封裝測試。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