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8/312.公司名稱: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中壢市青溪段328.328-2地號合建共同起造人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取消擔任中壢市青溪段328-2地號兆豐銀行土融貸款額度74,200仟元案之連帶保證人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