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更三審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對被害夫婦骨骼的刀痕鑑定,是單憑「刀痕角度」逆推凶器種類,缺乏學理依據,不具專業領域內的普遍接受性及可信賴性。
高院表示,鑑定報告使用的檢測法也不符統計學方法及學理,又欠缺重複實施的精確實驗紀錄,無法讓法院認定凶器至少有菜刀、水果刀、開山刀3種並推定行凶者為2人以上。
王文孝、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被控犯下民國80年吳銘漢夫婦命案,當時在軍中服役的王文孝已於81年遭軍法槍決。
蘇、劉、莊3人於84年遭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讞,全案經律師聲請再審獲准後,3人於92年首度獲判無罪,但96年高院再更一審時,3人又遭判死刑。
再更二審囑託鑑識專家李昌鈺到汐止案發現場重建,鑑識報告結論指出,吳銘漢夫婦命案極可能為已伏法的王文孝1人所為,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3人再獲判無罪。
高院再更三審今天宣判,仍判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3人無罪,全案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不得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