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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選舉賄選 將可法辦

中時電子報/李明賢/台北報導 2012.08.31 00:00
行政院會昨通過《政黨法》草案,未來各政黨的黨職選舉都將納入規範,倘若出現期約、賄選或其它不當利益,候選人與相關當事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台幣罰則;換言之,以往包括國民黨、民進黨中常委選舉傳出送禮或選選,公權力可以介入調查,未來恐將面臨牢獄之災。

民進黨七月中常委、中執委選舉,當時曾傳出一票三十萬元;國民黨這次改選中常委,也有候選人送禮情事。朝野兩大黨內部選舉都有「賄聲賄影」疑慮,以往不少學者也建議黨內初選應納入選罷法規範,讓檢調介入查察。

根據政院版《政黨法》草案,政黨主席、中央、縣市層級黨職選舉都納入規範,若有賄選行為,不僅候選人觸法,有投票資格的當事人(黨員)也將一併受罰。不過,草案並未明文指定由警察或檢調介入調查黨內賄選傳聞,僅規範各政黨將應黨內選舉作業公告後,五日內應報請內政部備查,包括載明投票時間等相關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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