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年九月十日,曹男在基隆七堵遇到陳姓國中女生攔車,在少女上車後偷偷將車門上鎖,未依對方指示,反而將車子開向郊外,不顧陳女反對,向對方稱「我載妳去玩玩」,強行將被害人載到七堵新台五線陸橋下性侵。
曹性侵得逞後,擔心少女知悉他的姓名及車號,會報警逮捕他,起意殺人滅口;他用手肘勒住陳女頸部,以膠帶纏繞她的口鼻,造成陳窒息致死,再將屍體載到七堵郊外棄置。
警方當時雖然在現場採得曹所使用的膠帶,及留在陳女內褲上的精液檢體,卻一直比對不出結果。直到九十九年三月間,曹因涉及一起性侵案,刑事局經DNA建檔比對,查出他在十二年前犯下這起性侵殺人案。
縱然事隔十多年,少女的母親到法庭陳述意見時,仍傷痛欲絕,情緒激動落淚、無法言語。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曹添壽對素眛平生的無辜少女強暴,並當場殘殺,犯罪毫無人性可言,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駁回上訴判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