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士:更正本公司101/8/21之重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4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8/302.公司名稱:樂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因於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依公司法當然解任董事職務。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法儘速召開股東臨時會,完成”缺額董事之補選”(非”董監改選”)。7.其他應敘明事項:請參見本公司101/8/21之重訊。